问题 | 如何认定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参与股市的性质 |
释义 |
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邀请多人到三家按摩店,强迫其“入股”,均被店主拒绝。刘某等人威胁店主“几天内派人赶走店里的客人”,“找一些病入膏肓的病人把门堵住”。第一按摩店的老板给了刘某等人2000元现金,怕惹事;第二按摩店的老板以刘某是尿毒症患者,不怕死为由,对刘某等人不予理睬。刘某等人赶走了店里的几名顾客,并继续威胁说要“找一些绝症病人来打扰生意”,然后离开。第三按摩店老板报警,刘某等人看到警车驶来就离开了。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威胁实施损害行为,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敲诈勒索罪斗殴。笔者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应以想象竞合犯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刘某等人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节之一是“情节严重,强行占有公私财物”。从客观上看,本案中刘某等人以“追客堵门”的胁迫手段强行要求谋取利益,应视为行为人采用不合理手段强行占有公私财物,是一种强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公私财产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等人强占他人财物1000元,应认定为“严重”。从客体上看,行为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了按摩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属于公共秩序。主观上讲,行为人既有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主观故意,又有炫耀的动机。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在客观方面,刘某等人采取“追客堵门”的手段,恐吓、强行要求按摩店店主同意“入股”。本案中,刘某等人要求“入股”,实际上是要求按摩店店主交付一定财物,应认定为刘某等人威胁实施损害行为,强行索要财物并抢夺他人财物。主观方面,刘某等人明知仍无正当理由强行索要财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明显。在客体方面,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害了他人的正常经营秩序。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是刘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犯罪形态,应从重刑上判断。如上所述,刘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敲诈勒索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不属于强行采取挑衅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条款竞合,因为至少在主观要件上,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要求将寻衅滋事罪定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只需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之间不存在重叠和交叉关系,不属于条款竞合的情形。从本案来看,刘某等人多次以“追客堵门”的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明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由于刘某等人也有自大的主观动机,因此该行为也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从罪数理论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基于不同罪名的行为,违反两项罪名,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应当从同一角度来判断。从法定刑的角度看,本案行为界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界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因此,本案中刘某等人的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三,从行为本质上看,以寻衅滋事罪来评价本案的行为更为恰当。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强取强求挑衅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虽然刘某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但刘某等人强行索要的财物不足2000元,数额不大。“追客堵门”的胁迫行为严重侵犯了不少按摩店的正常经营秩序和顾客自由消费的权利,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刘某等人行为的实质主要是违反公共秩序,其次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如果用敲诈勒索罪来评价本案的行为,重点是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对行为的主要本质把握不到位。但是,如果用聚众斗殴罪来评价本案的行为,重点放在对公共秩序的侵害上,把握其行为的主要原因则更宜有本质。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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