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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释义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善意取得制度是其重要体现。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风险中,无法抵御善意第三人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实践中,隐名股东因身份不便、不愿披露财产等原因,通过与明显股东签订代理持股协议,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只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如果存在明显股东的出资不被隐名股东转让的情况,如果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在损失面前,隐名股东别无选择,只能追究明显股东的违约责任,尽管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不仅仅是财产利益。《公司法》第三条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因故不成立,债权人要求发起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设立公司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依法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不能确定为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就像一种合伙关系。企业创始人(包括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应当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隐藏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没有实现,相反,他们承担的风险最大,这尤其值得隐名股东关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东代表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仅肯定了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投资权益不等于股东权益。隐名股东仅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向显性股东主张权益,而不以公司为基础。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的,占隐名股东纠纷的多数。隐名股东要使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必须征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这基本相当于新股东加入公司。可见,隐名股东“露脸”的障碍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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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