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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分包是否要为拖欠工资负责
释义

1、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二)未经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批准,承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给其他单位的;(三)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由总承包人分包承包人转包给其他单位;
    

(4)建设工程由分包人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建造人以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建造人负责。”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实际施工人为分包商被告或者非法分包商的诉讼,规定发包人仅在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对非法分包商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承包、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业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否则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上述两个文件在审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造成法律适用混乱。
    

?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建议修改《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的非法分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原因如下:
    

1。与承包商和承包商相比,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承包人和承包者是农民工劳动的受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2。承包商有过错。承包人违反规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严禁向承包人或者其他不具备备用劳动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支付工资”,第九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劳务分包企业进行交易”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不得承包或者分包劳务”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商是受益人。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承包人将违反规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因此,承包人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4。承包人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不是直接责任。它只需提前向农民工支付报酬,然后才能向承包人追偿。赔偿金能否收回,是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的行为后果,应由发包人承担。经判决,承包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连带责任,可能导致承包人与农民工串通、提供虚假证据、编造农民工工资、损害承包人利益。但最终债务承担人仍是承包人,承包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承担相应的预付款责任和无法收回的风险。
    

6。如果只考虑合同的相对性,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无法履行或逃避履行,农民工利益得不到保护,而农民工将根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地、分组申诉,这给法院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以上是这些问题的答案。我希望他们能帮助你。如果您在这方面需要帮助,律师协会为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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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