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有权收回土地 |
释义 |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与丙方之间的承包地交换实质上是承包地经营权的交换。从表面上看,交换是土地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承包地交换所引发的权利交换。权利交换后,原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成交换后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相应调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属于用益物权的处分。只有当行为人有权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交易才能成立和有效。 但是,乙方的承包土地是从甲方的转包中取得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转包,是指承包人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甲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在一定时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人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并不影响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承包人取得的只是承包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根据农业部令第3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人以转包、租赁方式转让承包人转让的土地,应当征得原承包人同意。”经甲方同意,乙方与丙方交换承包土地属于擅自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将该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者丙方返还承包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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