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商是否需要为非法分包承担工资的连带责任 |
释义 |
承包人是否有必要对违法分包的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发包企业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实际施工单位职工的工资。《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而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企业责任”。对于这种用工主体责任,上海市高院《民法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明确:“一般来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直接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一般不直接受建筑、矿山企业的管理和指挥,在身份上不存在隶属关系、依附关系,因此,有必要加强建设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建设矿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一定过错的,应当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种雇佣主体责任是对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一旦实际施工中拖欠职工工资,违法用人单位就有连带支付工资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资的相关内容。可见,如果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在提起诉讼追讨劳动报酬时,可以将工程承包方作为连带责任主体告上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更多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