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一般违约形式:一、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将要求发包人赔偿停工、窝工损失。试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即:,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顺延工期的权利。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有争议,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确定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无法有一个统一具体的客观标准来判断建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违约形式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责任(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追索)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的。承包人责任: 首先,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免费修理或返工。二是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违约责任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发包人的责任: 首先,如果验收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应按照违约责任的规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按银行关于逾期付款方式或“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将提前或擅自使用,由此产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负责。第四,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的,除延长竣工日期外,还应当赔偿承包人的实际损失。第五,因设计变更或设计错误而停工、延期或返工的,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承包人因停工、闲置、返工、运输、人员和机械设备转移、材料构件积压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以赔偿。综上所述,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签订后,当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中出现质量违约责任时,根据不同的质量问题,违约责任的大小是不同的。工程实施前,必须签订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如果您有相关信息或疑问,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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