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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条件
释义

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有何规定?

1。单位工程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提交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原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质量鉴定文件;
    

(2)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半成品的合格证;(3)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和验收文件;(4)检验试验和见证取样文件;(5)其他必要的文件或记录。

2。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按设计要求共同进行,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规定。验收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1)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按主控工程和一般工程分别进行;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3)在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5。主要控制项目必须达到验收标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直至达到要求,一般项目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为合格。第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是:
    P>1,基础工程合格
    P>2,主体工程合格
    P>3,装饰工程合格
    <P>4,单位工程质量控制数据完成< < /P><P>5,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齐全
    

6,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记录齐全
    

7,工程竣工报告
    

8,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9,检验单位质量检验意见
    

10,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书
    

11,工程竣工总结
    

12,工程竣工验收检查情况
    

3。如何处理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按下列情况处理:(1)修缮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缮费用的,予以支持;(2)修缮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价格,不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验收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和原验收后的验收,但修复后的验收合格;不能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使用价值,只能铲除、改建,严重偏离合同目的而让其收付工程款,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本解释还适用于“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的有效合同及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争议。如果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就不能获得支持要求支付工程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第十条规定:“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竣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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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