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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各方的质量义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民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性和适用性特征的程度和条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城市中个人自建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负责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管理,确定上海市各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范围,协调上海市各质量监督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质监机构根据其专业范围和职责,负责本市批准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区县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上海市各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上海市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本系统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州。第七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格要求)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批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资格,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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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5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