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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理建设项目成本的主要法律是什么
释义

规范建设项目成本的主要法律有哪些?一、价格法: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位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自主制定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争。建设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手段,按照市场规律形成的价格。根据价格法,它应该属于市场调节价。目前,我国大多数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基价和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是按照各部门、各地区下达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造价进行的。中标价格也是在评标和定标时在接近基准价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种做法不能充分反映市场竞争,不利于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发生重大变化。今后,工程造价应逐步由原来国家下达的强制性定额计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的新的计价模式,即按企业个人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合同中的工程造价。《价格法》的颁布,规范了价格行为,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解除了施工企业的价格约束,为建立公平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提供了价格保障,发展建筑业。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经济活动中工程造价的市场价值合同法是规范经济领域经济活动的法律。第十六章“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275条包括工程造价,《解释》明确,当事人必须根据工程质量和工程预算的要求,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与合同法一样,招标投标法也是规范经济领域经济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与价格有关的条款有四条: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有投标底价的,投标底价必须保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第四十条“有投标底价的,以投标底价为准”;第四条41“中标人的投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格为最低。从这些规定来看,什么是“合理的”,最低的价格能否中标?回顾历史,在1992年建设部提出的“控制数量、指导价格、竞价收费”的九字方针指导下,产品价格总体合理,建筑产品价格由原来的强制性产品价格变为指导价格,由原来的强制性产品价格变为强制性产品价格过去的静态管理改为动态管理,再实现量价分离,企业自主定价,建筑产品通过合同交易这种形式完全可以实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意味着建设工程承包的交易活动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挑战,也蕴含着发展的机遇,即如何代表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合理确定建筑产品价格。第三,建筑法:市场行为对工程造价的引导。第三章“建设工程的承包和承揽”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和承揽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人。”。选择最佳承包商还包括以合理价格中标的原则。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承包单位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以招标方式授予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不是为了降价,而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工期等诸多因素来确定成本。作为业主,我们当然应该考虑把成本降到最低。但是,我们不应该盲目地降价。我们还应考虑以实际价格转让部分资产以及承包商的利益、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国外招标项目也实行低价中标,但不承诺最低价中标。一般来说,在资格审查和技术评审中排名前四位的承包商在商务报价中中标的希望最高,但报价最低的不一定中标。如果有损失的风险,作为业主,我们不会选择这样的承包商。因此,合理的投标报价应体现“质优、价廉、工期短”。建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招标不规范首先,承包人和发包人都违反了招标程序。一些施工企业为了应对业主的力量和压力,在工程招投标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围堵和串通。建设工程的合同签订是不平等的,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要求承包人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专家认为,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仅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行业特点,也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筑工程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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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