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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结算类型
释义

工程结算的种类一般工程结算的种类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发包人为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承包人从准备工作到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的全部工程费用。由建安工程费、设备工具购置费、其他工程建设费、预备费、税金等组成。在实践中,工程造价承包协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固定价格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成本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超出风险范围的合同价格调整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固定价格”等也叫“一口价”。(2)可调整价格合同。合同价格可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 成本加报酬合同。合同价格包括成本和报酬。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成本构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在可调价合同中,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因水停工8小时以上,非承包方原因造成一周内停电、停气;(d)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在不同类型的工程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和风险承担是不同的。就固定价格合同而言,它通常适用于工期短、总价低的项目。其优点在于沉降速度快,但受工程类型的限制。在选择工程价款的固定价格时,双方应谨慎对待由此产生的风险。要系统全面地了解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动、成本核算等诸多风险因素,从各个方面进行思考。否则,当上述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类似本案的纠纷。
    

以上述案例为例,双方在签订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合同时,应对工程造价的涨跌有合理的预期,履行合同的计价依据的风险分配与情况变化完全不同。因此,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工程造价上涨为理由调整工程造价是站不住脚的。当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条款时,实际上起到了分摊商业风险的作用。如果司法机关否认该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防范风险。这种做法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另一方面,如果继续这样发展下去,会诱发承包人承包,不利于建立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造价固定价格合同后,往往因工程造价的变动而发生纠纷。如果实行固定价格,似乎对一方不利。事实上,当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双方按固定价格结算的情况不超过两种:(1)按固定价格结算的工程造价低于市场上通常建造的同一工程造价。两者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损失纯属商业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2)以固定价格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通常在市场上建造的同一工程造价。两者的差额是超额利润,这是纯粹的商业利润,这部分收入也应该属于承包人。业务收入与业务风险相对应。无论对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来说,上述两种情形都反映了商业收益与商业风险平衡的结果,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商业博弈中预先确定的博弈规则。总的来说,第一种情况或第二种情况是公平的。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当事人不能因原材料等工程造价的变化而单方面要求调整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要求确定工程造价的,上述规定也是为了强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其实质也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单方面改变双方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方式。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工程结算类型”问题的回答。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争议适用法律解释的规定》办理。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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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