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1、 工程质量处理的依据是什么?(1)质量事故的实际数据?(2)相关合同和合同文件?(3)相关技术文件和档案?(五)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 (6)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7)建筑材料质量认证。 (8)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认证。(九)质量事故后事故情况的观察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 (10)其他相关信息。 二。施工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包括各分包商的资质。如果发现施工单位与招标时的情况不符,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2)详细审查所有合同、技术文件和报告。如图纸是否齐全,有无错漏,设计文件之间有无矛盾,技术标准是否齐全等。(3)提供试验手段、设备和仪器,并对试验方法、标准、试验方法等规定进行审查,合同中的次数和抽样。(4)审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5)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审查,并检查鉴定证书和试验报告。 (6)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检查采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7)有助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8)进一步审核施工现场各方面负责人和主要施工机械。(9)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明确工程各部分的质量要求。(10)准备简历和质量管理表。(11)做好担保和保险的准备。(12)签发进场预付款证书。(13)全面检查启动条件。第三,如何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纠纷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可分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不合格,两种处理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1。工程质量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建设工程没有使用价值,承包人未认真签订合同。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本解释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支付工程款。当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认定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发出整改通知书,一般工程可以进行修复并合格;经过多次修复,双方对工程质量仍有争议的,可以向发包人提出项目质检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质量鉴定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导致工期延误。《解释》第十五条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限为延长工期。”。不同意工程质量。在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约定专门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即为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付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支付工程款,但施工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返工、改建。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接到报修通知后,可能无法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返工或重建。《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要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理的,承包人应当发出通知,由承包人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理,并可以要求降低工程价款。扣除的工程价款为实际修复费用和因承包人未及时修复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修理费包括原不合格工程的拆除费用和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人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承担修理义务后,造成逾期交付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建筑材料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构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因下列情形造成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三)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工程质量处理的依据是什么”问题的回答。工程质量处理的依据包括质量事故的实际资料、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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