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福建省如何解决工程质量纠纷
释义

1、 《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修缮后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承担修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2)修理后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对不合格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则。施工合同无效,经验收合格的,或者原验收不合格,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没有使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了发包人的合同目的,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建设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是否合格有争议的,可以向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申请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时间,这必然导致工期延误。《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将工期与质量状况联系起来:“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为延长工期。”>

对于经修复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合同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投资失败,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的,损失包括投资、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第三方赔偿金等;承包人工程失败的,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等,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在法定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约定更高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即为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员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修理、返工、改建后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与不合格质量问题相比,工程款应在此时支付,但施工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或返工或改造。在实际工作中,承包人接到修理通知后,可以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要求降低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理的,发包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理,并可以要求降低工程价款。降低的工程价款是指不合格工程拆除、修理所消耗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工资,以及因承包人未及时修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因修理造成逾期交货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的;一、建筑材料有缺陷的,提供或指定采购的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由发包人引起的工程缺陷包括:(1)勘察设计缺陷。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应当履行勘察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践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无论施工技术多么高质量,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缺陷包括未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是施工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其不合格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采购和提供;承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3)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专业项目。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的行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对分包工程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根据自身的优势直接承包有利可图的专业项目。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分包商的过错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不正确选择说明的民事责任。
    

质量缺陷往往是由多种原因和一种结果造成的,这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混合过失造成的。作为专业施工的主体,承包人比社会上谨慎理性的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而未及时提出的,因检查或通知不及时而继续使用建筑材料及附件,拒绝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的,可以认定承包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工程擅自使用的,视为质量合格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根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协议的行为。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验收表明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验收并支付工程款。《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取得竣工经验,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但是,对于未经验收擅自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却缺乏明确规定。《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弥补了法律漏洞:“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以部分质量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包人应当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为提前取得投资效益或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未办理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而使用,即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质量责任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3 19:5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