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期限有没有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审核(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核时间1,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日内500万元以下,500-2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5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四)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5日内汇总建设工程竣工总结,并在送交承包人后30天内审核完成。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未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交后14日内未提供或未作出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复核,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结算款,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约定延期付款的,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工程价款的利息。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承包人对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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