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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研究
释义

摘要:《合同法》第286条的确立,标志着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诞生。本文从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法律适用及其例外、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及其限制、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主要论证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应为法定抵押权,并对民事权利竞合中的权利主体、行使条件、免责事由和优先效力进行了归纳;本文在分析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制度,增加具体法律的构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研究与完善:“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不平衡,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投资、开发、建设的经营管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过快,建设工程价款拖欠现象十分突出,严重危害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解决,危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有效解决日益突出的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确保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应当优先支付。因此,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产生了一项新的民事权利,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理论(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价格。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在不同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对其他民事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或实现的权利。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建设行为,依照本法的特别规定,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民事权利法律。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作为一项民法制度,它在世界上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被法国民法典所确定。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独立的优先权制度,只是分散在破产法和海商法中,特定债权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权利的法律性质,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同时由国家法律规定,这种民事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和设定。例如,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留置权和标的物的变现优先受偿,这是《担保法》规定的;⑤当事人没有约定和设定。(二)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体系中,该项权利比其他无优先权的权利具有更大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无优先权的民事权利,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3) 无需登记公示。由于优先权一般是物权的优先权和具有物权性质的特殊债权的优先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一般民事优先权具有抵押登记等公示的外在特征。但是,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并不要求被补偿的优先权人登记优先权,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承包人没有登记优先受偿的权利。(4)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是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它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某一债权,即:,以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产生和存在为前提,标的物得到充分补偿,不受建设工程价款债权部分清偿或者部分转让的影响。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优先债权。它虽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不是物权,仍然是一种债权。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留置权理论、优先权理论和法定抵押权理论。目前,在法学理论界有两种有影响的观点:优先权理论和法定抵押权理论。根据留置权理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留置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担保权。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是一种特殊留置权。根据这一观点,抵押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必须依法登记,才能具有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但《合同法》没有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故权利应当优先受偿。同时,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解释为优先受偿权6。据此,从《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过程来看,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为法定抵押权。本文认为,建设工程价款补偿的优先权不是留置权,也不是优先权,而是法定抵押权。根据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权的特征是:留置权是根据特定合同产生的,权利的客体是动产,标的物的占有是权利成立和存续的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不属于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保管、运输、加工合同。其权利客体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不属于动产,不以占有标的物作为权利成立和存在的条件,即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后,对建设工程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
    

优先权通常用来描述某些权利的性质和特征,并成为一个常用术语。广义上讲,具有赔偿优先权、请求优先权和适用优先权特征的各种权利都是优先权。例如,抵押权优先于一般未担保债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等,均称为优先权;但这里的优先权分别是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含义。因此,解释优先权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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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