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日期之间的争议 |
释义 |
1。竣工验收。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管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隐蔽工程验收。根据合同法第278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发包人对其进行检查。发包人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检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窝工、停工等损失。 3。竣工日期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日期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误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建设工程移交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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