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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实际施工人的外债责任主体
释义

当实际建造师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隶属关系时,实际建造师的隶属关系是为了解决建筑资质等级问题。与关联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确认加盟协议无效。实际建造人以关联企业名义发生的债务,由关联企业与实际建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实际建造人与关联企业相互要求赔偿的,法院应当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当实际建造人与业主之间存在分包关系时,因实际建造人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分包合同依法视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承包人与发包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施工承包人范围内的未偿工程款,即分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承包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是有限的。当实际施工单位拖欠建筑材料款时,由于工程款包括建筑材料款,经核实建筑材料已用于建设工程时,分包商和发包人应在实际施工劳务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承包人所欠的对外建筑材料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承揽人仍欠分包人工程款的事实,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承揽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解决因分包人而导致债权无法清偿的风险。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增设分包商即实际承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实际建造人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内部合同时,业主应负责偿还实际建造人所欠的建筑材料。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没有争议,所以我在这里不多说了。
    

当法院确认与债权人签订建材销售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施工企业派往工程承包人施工现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施工企业也有向债权人支付部分贷款的行为时,工地代表或施工企业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行为,实际上是施工企业履行职责的代理行为,所欠贷款应由工程承包方的施工企业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施工企业往往不签订买卖合同。相反,债权人应非施工企业代表的其他雇员的要求,将建筑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施工企业雇用的工人在债权人的送货单上签字。债权人向施工企业主张债权时,在诉讼过程中找不到收货人。施工企业往往以收货人不是其员工、未经授权或收货人将收入转售给其为由进行辩护。施工企业应当对自己的索赔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认定收货人是施工企业的职工,职工无权代理购买建筑材料,认定债权人是善意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债权人已经将货物交付施工现场,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履行合同的价款,应当认定劳动者收货的行为构成代表行为,施工企业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支付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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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2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