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项目承包商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咨询:项目承包商的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告。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和围栏设施,并负责安保工作。 (4)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和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造成的罚款除外。 (6)在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规定负责竣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如果在保护期内发生任何损坏,承包商应自费修复。单位工程中需要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部分及其相应的附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按专用条款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确保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9)承包商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应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批准开工报告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接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项目,予以取缔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书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承包过程中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受贿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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