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建设债务如何追讨 |
释义 |
如何追讨拖欠工程建设款。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建造人以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如上所述,实际施工人员主要是指分包合同中的承包商和非法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员往往与分包商、非法分包商签订合同,是分包或非法分包的相对人。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承包商向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提出的索赔。
2。实际施工单位可以直接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往往将工程分包或非法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实际施工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根据实际情况,我国法律不允许建筑工程分包和非法分包,这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和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由于实际施工人为发包人履行了施工任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劳务支付同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非法转包行为的无效,使得无效合同的相关性减弱。在该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人主张权利。因此,实际建造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理的,这也符合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 实际施工单位可以为被告主张权利,但实际施工单位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增设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为当事人。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所欠工程价款。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本款的真正含义是“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案发时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考虑到本案审理涉及两种合同关系,如果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不参与诉讼程序,很难查清多起案件的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增设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人或第三人;实际施工单位也可以主张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人的权利。这样,既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区分当事人责任,又便于实际施工人员实现权利。 4。发包人只负责实际施工范围内拖欠的工程款。 发包人只负责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也就是说,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发包人不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承包商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 以上是本书编辑对这个问题答案的整理律师网.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来找我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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