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处理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56条至第16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其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地役权,本人的不动产为地役权。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地役权所在地和拟地役权; (3)使用目的和方法; (4)使用期限; (5)费用和支付方法; (6)方法争端解决机制。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五十九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允许地役权人使用土地,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一百六十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方法使用地役权,并尽量减少对地役权人权利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二条土地所有人享有或者承担地役权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成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续享有或者承担已成立的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经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定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役权在抵押实现的同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应当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地役权及其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第一百六十八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的;(二)有偿使用地役权,逾期不使用的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费用。第一百六十九条已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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