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租客拖欠租金 |
释义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为了终止租赁,出租人必须给出租人一段合理的时间。也就是说,由于租赁合同的终止,出租人不能直接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一年。 [提示] 出租人因迟延支付租金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分承租人有下列救济权: 承租人无合理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分承租人享有下列救济权: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解释》第十七条,“出租人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请求解除合同时,分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租金和违约金,以维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非转租合同无效。转租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过应付租金的,可以转为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因此,由于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的解除权受到分承租人代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抗辩权的限制。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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