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是否由租赁人负责 |
释义 |
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有两个条件: 1。租赁物有瑕疵,即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或者不符合标的物的正常使用状态。租赁物交付前或者交付后,出租人应当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责任。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并不知道租赁物有瑕疵,也不存在可以免除出租人责任的情形。 然而,为了保证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第二个条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不适用于房屋租赁。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当房屋或其他房屋处于其使用明显有害健康的状态时,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这种有害状态,或者已经放弃行使这种有害状态的权利,不履行终止通知期限的,仍可以终止租赁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424条规定:“租赁物是房屋或者其他居住地的,有危及承租人或者其同居者安全、健康的瑕疵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即使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有瑕疵或者已经放弃终止合同的权利,也要终止合同,“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住房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各国立法对不动产租赁都有专门的规定。同时,由于住房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特别是住房,它是用来满足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对房屋租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因此,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应对房屋质量承担严格的产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房屋质量不合格,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无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情,承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扩大了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房屋租赁,也适用于所有租赁物。根据本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租赁物不合格,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通过以上站长总结的信息,您是否对之前的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解决,请向法律咨询网在线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欢迎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