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诉不是抗辩吗 |
释义 |
债权转让的反请求不属于抗辩,债务人不得向受让人提起反请求。以下是《债权债务法》栏目对债权转让案件反诉的详细介绍。谢谢你的支持。(1) 反诉不是抗辩。反诉与反请求的区别在于:反诉是指原诉讼的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对原告提出的相对独立的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理由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如下: 1两者的目的不同。反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新请求权,其目的是将原告的权利与本案的请求权相抵销、合并,使原告的权利失控,甚至超出原告的权利范围。抗辩理由是债务人根据法律原因对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其能够少履行或不履行。然而,无论是何种抗辩,都不可能提出新的主张。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反诉是一项独立的索赔。本案被告人可以将反诉与本案一并提起审判,也可以不经共同审判而单独起诉。抗辩理由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程序中进行,而不能单独进行。 3他们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a.本案被告因反诉事由成立,与本案原告处于同一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案撤回,也不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案原告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B呢?辩护不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任何情况下,被告始终是被告。 4这两个词在不同的时间提到。反诉只能在一审法院判决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只要案件终审没有结束,可以在一审、二审、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抗辩。 5结果不同。提起反诉后,法院必须依法作出程序上或者实质上的明确判决。辩护意见只能用于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请求,只是作为参考,而不是作为辩护意见。(2) 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得向受让人反诉。 虽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可以在债权转让中向受让人提出抗辩,但《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列为抗辩的第三人,但并未规定反诉。因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受让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只接受权利,不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因此,不属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债务人不能提起反诉,反诉必须是因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债务人有质量问题,可以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否则,将出现以下问题: 1。违背债权转让的初衷。债务人反诉的,受让人承担债权人的债务,但在债权转让中,受让人只接受债权而不接受债务。如果违背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初衷,则可以达到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目的。转让与债权相违背。抗辩事关债权是否具有转让权,如诉讼时效已经过的抗辩、债务已经履行的抗辩等。如果抗辩权成立,债权就会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这就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反诉是债务人在债权人有权转让的前提下提出的另一种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将租金转让给受让人,债务人(承租人)却以租金未付、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缮房屋为由提出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直接起诉债权人而不是反诉,受让人应当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事实上,它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义务、转让债权与债权义务、转让前后法律关系变更的主体。这与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 合同法及其解释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且反诉理由成立的,受让人必须承担债务。因此,在立法上没有必要对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分别作出规定。只需规定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如果是债权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可以向供货债权人提出质量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将被消除,受让人将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当然,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是,如果只是债权的转让,债务人不能与受让人反诉,否则,就违背了立法的初衷。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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