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有例外吗 |
释义 |
法律咨询: 李某在灵璧县某镇有两套房子,面积20.84平方米。2005年7月22日,王先生因业务需要租用该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4000元,租赁期限至2006年7月1日止。合同规定:“租赁期内,有人购买房屋的,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如果没有,出租人可以卖给他人,承租人会立即放弃房屋,“8月20日,郝某要求李某购买房屋,李某立即通知王某优先购买。9月5日,李某与郝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于9月20日交房。如果逾期不能交房,李某向郝某支付了100元的违约金。签订合同时,郝某按约定支付了12万元的首付。当李通知王搬走时,他拒绝了。9月15日,李先生书面通知王先生,自2005年9月18日起三日内,他仍可以优先购买该房屋或以特快专递方式搬出该房屋,以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结清租金。由于王某仍不买房也不腾空,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搬出房屋。律师答复: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应按王某实际使用日期收取租金,并将余款退还王某。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买卖不违背租赁”的原则,即租赁期间租赁物权属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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