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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租赁土地被征收时,承租人和土地承包人应当如何分配征地补偿金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耕地、林地、草原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后,产权未发生变化,补偿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转让给第三人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苗木补偿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承包人和承租人收到土地后,将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作为实际使用人,他们将享有依法取得地上种苗产权的权利。作为苗木的代位权,苗木的补偿应由苗木所有人取得。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出租后被征收承包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分包合同和租赁合同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为准;(2)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赔偿费用由实际出资人和劳务人取得。
    

地面附着物是指建筑物和房屋等其他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造,承包人和承租人分包、出租时仅按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如地上附着物在分包、租赁过程中权属发生变化,受让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附着物补偿费归受让人和承租人所有。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租、出租后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承包人和承租人对承包地的使用权是一种债权,属于承包地的债权利用方式。因此,承包人和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补偿的权利人。他们无权在土地补偿费中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应由分包商和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土地征用的利益相关者,承包商和承租人并非没有权利。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应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分包商与分包商、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分包合同和租赁合同中约定承包土地使用时分包商与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计算标准被征收;二是当事人在分包、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规则之一:一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调整土地重新取得同等质量、数量的承包土地的,可以选择双方之间的分包、租赁合同当事人将继续存在于交换的土地上,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标的进行变更;第二,承包人和承租人直接向征收人要求赔偿;第三,承包人、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分包人、出租人要求赔偿。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变更合同标的、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所有人追偿的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安置补助的归属关键在于承包人和承租人是否属于安置对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民”,但对承租人的身份没有限制。由于征地安置对象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承包人属于安置对象,而承租人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当然无权要求安置补助。土地补偿是指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土地的投资和收益给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补偿。在实践中,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如果您还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找律师进行网上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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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