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租户资格如何认定?征地拆迁补偿有何规定 |
释义 |
如何认定几起公房承租人的案例:首先,承租人一直存在,在房屋征收期间没有变动或搬出房屋。在这种情况下,租户非常清楚,因此很容易识别。第二,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前进行了变更。鉴于这种情况,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房屋被征收时给承租人。事实上,这不一定是真的。如果承租人的变更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那么被变更人就不能认定为公房承租人。 第三,承租人死亡或搬迁后没有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房屋承租人的方式是看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目前,没有固定的赔偿方式。根据上海市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归纳如下:1。公共房屋租赁关系终止: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房屋所有人与公共房屋承租人之间的公共房屋租赁关系自动终止。二是承租人愿意购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所有人应当配合销售工作。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三是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不愿意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主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通过货币补偿或者其他方式安置公共住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补偿房屋所有人。(4) 公共住房承租人不愿购买公共住房,未就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租赁的公共住房的,未与房屋所有人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重置价格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并按照补偿方案对公房承租人按照新的价格进行征收,房屋价值扣除房屋重置价款后的补偿总额予以补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人、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根据补偿方案选择安置房,补偿款与安置房购房款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公房承租人在签订补偿方案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5) 承租人出租、购买其他公有住房的,经核实承租人出租、购买其他公有住房符合标准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赔偿产权人,但不赔偿公有住房承租人;根据本市公共住房配售审批规定,公共住房承租人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需要腾退原公共住房的,公房承租人不受补偿。 六、该 户籍与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没有关联,也没有实际居住在这里或因恶意收房。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对空户、恶意户进行补偿。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公有房屋承租人也有权接受补偿安置,并有权对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表示异议。在这方面,公共住房承租人享有与被征收人(房屋所有人)相同的权利。以上就是小编为你解答的所有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访问律师网在线法律咨询。你也可以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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