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某诉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案 |
释义 |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受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委托,受郑XX委托,我们是郑XX的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法院开庭后。我们认为,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合同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准确认定了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该规定主要规定民事关系,而非民事关系。《条例》第十二条不是民事法律规范,而是行政规范。违反本条规定,最多只能由有关行政部门制止,决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房屋不出租的规定是一个不完整的规范,即没有规定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本条规定,即使在行政法上,也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也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依据。(三)无效合同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国家拒绝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对于合同违法性的判断,我们认为,如果合同继续有效,不会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4) 根据立法目的的不同,强制性规定可以分为禁止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我们认为,合议庭在确定合同效力时,有必要区分法律上的禁止性规范和有效性规范。具体而言,应当采用以下标准: 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 ②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如果违反规定后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范也应被视为有效规范。 ③虽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规定后合同继续有效,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只会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规范不应该是有效的规范,而是被禁止的规范。结合本案,首先从行政法律规范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本条的后果是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不符合第一标准,即该规定只属于禁止性规定中的禁止规范。其次,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虽然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合同的履行既不损害国家利益,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郑×玉与李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是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条例的取缔标准符合上述分析的第三标准,合同是有效的。总之,违反行政法规不一定导致民事合同无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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