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权有优先购买权吗?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出售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所有权比使用权更全面,房屋所有权包括房屋使用权。为保护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限制了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也限制了出租人转让房屋的一切权利,包括使用权的限制房子。正因为如此,既然承租人对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承租人就应当对房屋的使用权享有优先购买权。试想,如果承租人对房屋所有权只有优先购买权,而对房屋使用权没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为了规避现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将房屋使用权转让,而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从而损害了承租人的权利,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丧失,这也违背了立法精神。因此,在《物权法》第230条中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重要意义。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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