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章驾驶有记录,租车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案由】10月13日,河南省洛阳市西贡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名租车人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非法处理,赔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2007年9月,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王海作为承租人,被告王敏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两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黑色桑塔纳轿车租赁给乙方,租期为2007年8月3日18:25至2007年10月3日18:25,11月8日12:58,2007年至2007年11月11日12时58分,租金分别为每月3000元和每天150元。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在租赁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电子警察拍照等违法行为,因乙方未及时处理导致车辆无法正常租赁的,乙方同意每天向甲方支付300元的赔偿金,直至违约记录消除。第五条丙方作为担保人,对乙方转让车辆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营利活动,承担连带法律经济赔偿责任。保修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汽车交给被告使用,被告如期归还汽车。在车辆使用期间,被告两次超速,一次违法停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尚未到交警部门处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如果被告人在租车期间被电子警察拍照,被告人王海应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但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未能及时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王海没有及时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并消除违法记录,致使租用车辆无法正常检查,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敏对上述行为及经济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上述判决。以上是小编相关内容的总结。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意见或其他不了解的事项,可以在网上致电律师解答。在线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你。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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