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不告诉妻子就把房子卖了,有效吗 |
释义 |
作者:刘萍发布时间:2014-01-2409:21:52。由于投资损失,华某计划出售一套夫妻共有的闲置商品房用于还债。2013年4月23日,华某通过房屋中介组织找到买受人潘某,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同月25日,潘某按约定向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6月10日,孙某以不知道华某在卖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华某与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丈夫隐瞒妻子的卖房行为是否有效?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买卖是有效的。华某和孙某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双方有共同利益。可以推定,华某一方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购买房屋。由于华某与孙某有共同利益,潘某有理由认为华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属于表见代理行为。第二种意见是买卖无效。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华先生和孙先生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处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将侵害另一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意见认为,确认房屋买卖行为的有效性,要看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善意取得还是有偿取得是有效的,恶意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是无效的。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权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2潘某善意取得房屋并给予补偿,应认定为有效。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善意或者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房地产,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转让人无权分配转让的不动产;(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以有偿的法律行为为基础。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以买卖等交换行为为基础。如果不动产的取得是基于非法律行为,那么就不是善意的;(3)受让人必须是善意的。可以理解,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权处分转让人的情形;(4)已经办理了权利变更登记。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的,不能视为善意取得。结合本案,孙某并未对房价提出任何异议,而潘某的购房行为也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此,可以认定华某和潘某的售房行为是有效的,应当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鲁巴网 责任编辑:牟*F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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