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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如何做虚假宣传,能否解除购房合同
释义

【案例简介】
    

2011年3月初,李先生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营销中心,销售人员向他介绍了该楼盘的优势,重点介绍了12楼以上的两栋楼是湖景房,并向李先生出示了传单和室内平面图。经过反复权衡,李先生于同年3月7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2号楼2单元16b室。房屋总价101.2万元,首付30336万元,维修基金10012万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8月底。在交房日期结束时,李某去取房时发现,他买的两栋房子前面盖了一栋31层高的楼房,完全挡住了湖景。为此,李某拒绝收房,双方发生争执。2012年10月22日,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解除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退还李某支付的首付款303.36万元和住房维修基金100.12万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1006.26万元。
    

[法律解释]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应当按照公示承诺承担合同责任,首先要分析约定责任和法律责任。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了公示承诺的前提下承担约定的责任;但当合同约定了公示中的多项承诺没有约定时,开发商的公示是合同条款还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至关重要。根据合同法原则,如果是要约,广告内容应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如果是要约邀请,广告内容与合同不具有同等约束力,买受人只能寻求其他救济。
    

一般广告只是邀请函,不是要约。如果开发商广告中的承诺,如装修、社区配套设施、房屋设计的说明和承诺,符合上述要约特征的,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违约,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有合同违约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购房有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虚假宣传与实际交付房屋不一致,从根本上影响房屋使用的,那么开发商在此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赔偿损失。
    

如果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不构成要约,开发商仍无法摆脱虚假宣传行为的民事责任,即法律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开发商肯定构成欺诈。对此,购房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另一种是起诉或仲裁,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如根据虚假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要求降低合同价格房子的实际交付。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能证明开发商有虚假宣传,购房者就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开发商作为其虚假宣传的弄虚作假者,是逃不掉的。如果你需要律师的帮助,你可以在线咨询律师协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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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