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治之症夫妻因房地产纠纷过世 |
释义 |
苏强(化名)和周倩(化名)是一对幸福的夫妻。他们在朋友的聚会上相遇并相爱了。他们从2004年开始同居。在北京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大城市,他们相互支持、相互鼓励,为自己的幸福而共同努力。经过几年的努力,两人有了一些积蓄,共同投资在西二旗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周倩名下。不幸的是,它来得太突然了。就在他们准备结婚的时候,周倩在公司的例行体检中发现自己得了肝癌。虽然积极治疗,但发现太晚,癌症已经扩散,原本幸福的生活被无情的疾病打破。周倩生病期间,男友苏强一直照顾着她,希望能正式与周倩登记结婚,举办一场完美的婚礼,实现周倩长久以来的心愿。但周倩知道自己的病很难陪苏强很久。她不想因为生病耽误他,所以不断劝说苏强和她分手,甚至威胁要自杀。最终,苏强妥协,以同居纠纷为由将周×倩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人周倩因身体不好难以出庭。法院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决定在医院开庭。开庭期间,双方均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周倩与苏强达成调解协议:以周倩名义登记的、位于西二旗的不动产归苏强所有,剩余未偿贷款由苏强本人支付;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苏强向周倩支付钱的房子优惠50万元。调解生效后不久,周倩的病情恶化,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周×乾死后,父母在处理女儿的事情时,找到了调解书等相关材料。他们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真实,并提出在庭审中,周×倩因癌症患有严重的精神和意识障碍,无应诉能力,且周×倩与苏强未结婚,故其不动产不应视为共同财产 . 于是周×倩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返还90万元。 经过再审,法院认定案件发生地为医院病房。经与周倩的主治医生核实,无法证明周倩在庭审中没有意识。周某父母出示的住院记录、查房记录等证据,既没有直接形成证据链,也没有完全形成证据链,证明周某在开庭当天意识不清,周某的调解也不是自愿的。因此,周×倩父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者抚养子女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登记的非法同居,但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和子女监护纠纷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中,周×倩、苏强虽然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同居期间的共同出资购房纠纷。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周×倩承认了自己与苏强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周倩倩有权不受他人的限制处分自己的份额。这种处分权包括通过调解协议自愿将房屋变更为苏强名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要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与判决书、裁定书不同,调解书是对原告、被告民事权利的自愿、非强制的自由处分。法律不再赋予对该处分的上诉权,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在本案中,周倩的父母认为周倩已经昏迷,不能再审法院开庭调解时,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相关救济方式为申请再审。但周×倩父母出示的证据未能直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倩在调解当天没有意识,没有诉讼能力,调解违背了周×倩的意愿。因此,周×倩父母申请再审的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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