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预售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不现实,但将来会建成。在支付了购房款后,购房者将来能否拿到约定的房子,仍然是个未知数。根据合同约定,预售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后将已竣工的房屋交付给预购人。预售人逾期未交付已竣工房屋的,预售人应当按其过错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仍未交付商品房的,预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法律对逾期交付的责任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预售人往往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不承担应有的责任。什么是“不可抗力”,如何构成“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一般为:客观情况、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无法克服。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人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责通常有两种: 一种是自然因素,即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发生一些自然现象,如风灾、洪水等,施工不能如期进行,这是不可能的导致商品房延期交付。因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恶劣天气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第二是人为因素,即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外部人为因素,如政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政府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采取的行政措施,在发生战争等社会异常情况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预售方应预见的因素或商业活动的正常风险,如部分居民因对拆迁或施工方案不满而集体阻挠施工,因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延误交付等,不构成不可抗力,预售人不能免除责任。此外,如果由于政府验收的延迟而延迟交货,则应适用第三方违约。预售人应当先向预售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不可抗力。预售人违反转让义务的责任在商品房预售中非常重要。目前,在我国,购房人必须在房地产企业初始登记和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基础上,申请所购房屋(小确权)的过户登记,领取房地产证。但在现实中,预售人未进行“大权利确认”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了预购人的“小权利确认”。如预售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地产项目未经批准、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预购人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证。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赋予了预购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如果预购人希望已经购买了房屋,就可以拿到房产证,得到法律的保护,是没有办法的。为了更好地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预购人自行申领证件的权利。预售房的问题很复杂,如果他们不小心,可能就无法实现自己的购房权。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预售房前,应了解预售房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协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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