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中介公司是否对一房二卖负连带责任 |
释义 |
如果中介知情,与房东共同实施一房二卖行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不同的案件应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出卖人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后一个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为合同履行后成立的合同。此时,前、后两位买受人所享有的债权性质不同:后一位买受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为他的债权已经得到满足,所以他所享有的是房屋所有权所产生的物权债权。原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对出卖人的一种付款请求权,特别是受偿权。对销售标的不具有直接控制和排他性影响。即使销售标的物已经被占有,由于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转让给后来的买受人,房屋的占有也失去了法律依据,构成无权占有,应当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人不履行非货币义务或者履行非货币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履行的,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合同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经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实际履行的问题。这时,合同上的债务就变成了损害赔偿的债务。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后,出卖人与后买受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出卖人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卖家就是别人卖的东西。《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无权处分的标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人经债权人承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应有效。这两项交易的过户登记尚未完成。 两次交易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享有,两次交易的买受人不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则上,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连续买卖合同产生的双重债权是平等的,没有等级关系,因此前买受人和后买受人都必须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债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即行使请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在两债权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先取得登记申请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效力。因此,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按照登记请求的先后顺序确定最先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买受人的优先权。同时,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顺序,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一份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间,另一份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买受人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登记申请的期限予以确认;没有履行期限的,原则上两个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有权申请登记。但是,订立优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提前申请登记,优先合同受订立顺序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原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原买受人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受理原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以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原合同,并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内容。法律禁止一房二卖,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中介知情,与房东共同实施一房二卖行为,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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