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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和妻子是否有权处置财产
释义

案例介绍:
    

2001年,魏某以成本价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魏某名下,因此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2003年1月,魏某的妻子吴某将房子卖给了高某。由于夫妻关系恶化,魏某在想离婚时发现房子已经卖了,于是于今年10月起诉人民法院,要求高某腾出房子。庭审中,魏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高某提供了购房款收据,收款人是吴某,并称“买房时,他没有与魏某直接联系,但入住后发现产权证登记在魏某名下,遂未向魏某主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腾出房屋交给魏某。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财产系魏某与吴某结婚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房屋的处置价值巨大,这已经不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赔偿其他共有人的损失。”
    

在庭审证据中,只有收款人是吴某,而吴某没有提供魏某的书面委托书。高晓松在知道产权人是魏某后,没有向魏某主张产权转让,也没有得到魏某的认可。高某在本案中不是善意第三人,且房屋是不动产,因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生物权将不发生效力。因此,吴某对该房屋的处分无效,高某无合法依据入住该房屋。法院判决高某腾退房屋,支持魏某的诉讼请求。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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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