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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多次销售中物权和债权的效力
释义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有错误的除外。
    

在商品房多次销售中,当物权和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解释:
    

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但没有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双方的关系只是债权。之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并取得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依法登记,依法公示。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人依法拥有房屋并行使房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权利。鉴于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享有房地产权利。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买受人如果要求提前确认房屋属于自己,可以根据合同向开发商主张另一项权利,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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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