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离婚后的居住权和贴现权 |
释义 |
1、 离婚后的居住权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实际情况(大多数家庭只有一套房子,离婚后双方都没有能力再次购房),只有双方不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才能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婚前为一方所有或租赁的,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一方帮助离婚困难一方的义务,特别是照顾女方的原则,在确认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权属后,仍将责令无房一方在符合搬出房屋的条件之前有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离婚主要体现在对女性居住权的保护上,而城市房屋出租主要体现在对非承租人居住权的保护上。 这种无奈的选择之下隐藏着很多问题,第一是再婚问题,第二是拆迁款如何补偿,第三是继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个别案件有不同的判决。其次,离婚后的折价是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的。如果判决不确定,双方协商。如果谈判失败,他们将不得不分别起诉。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买方式取得的,予以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赔偿对方; (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拍卖,房屋按价格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妻子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依法保护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对方所有。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赔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共有财产属于各方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期间,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发审[2003]19号)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权属,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通过竞价取得的,应当(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收益。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全部所有权的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予裁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双方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所有权后,发生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或朋友处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律师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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