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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确立房屋居住权的遗嘱的法律效力
释义

1、 取得居住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合同取得居住权。例如,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房屋的居住权。二是依法直接取得居住权。未成年子女有权住在父母家里。三是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留权。房屋所有人可以立遗嘱为他人设定居住权。第四,居住权是通过取得时效程序取得的。第二,遗嘱设立的房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案件简介:
    

邱先生早年失去配偶,独自抚养女儿。两年前,邱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林女士,她也是寡妇,单身。他们后来组建了一个家庭。再婚前,邱先生用个人财产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邱先生的名字。然而,近日,邱先生突然病倒,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邱先生去世后,林女士与邱先生的女儿就房屋的继承权发生纠纷。最后发现邱先生留下遗嘱,上面写着“房屋产权由女儿继承。妻子林女士在世时,有权终身住在这所房子里,房子的费用由女儿承担。”。至于遗嘱,女儿认为,既然遗嘱写明财产属于女儿,财产权的法律含义就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居住权,未经许可不得设定居住权。因此,遗嘱中关于林女士居住权的部分应当无效,女儿起诉法院要求林女士搬走。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女儿的诉讼请求。律师分析:本案涉及房产居住权。我国目前确实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立法。居住权的概念只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是指对他人拥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占有和使用权。但后来《物权法》正式颁布时,居住权的相关内容被删除。笔者认为,居住权在我国并不是无效的,虽然没有相关的立法。根据民法原则,公民有权独立处分自己的财产。林先生在办理产权房时,赋予继承人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其实质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房屋的权利),这是符合法律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如果法院在立遗嘱过程中没有发现瑕疵,应遵循邱先生意思自治的原则,确认遗嘱的效力,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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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