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财产可以拍卖吗 |
释义 |
1999年,宋某向余某借款25万元,因借款截止日期后,借款人宋某未按时归还借款,余某立即起诉法院,要求宋某归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宋某将贷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退还于某。判决生效后,宋某拒绝履行,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诉讼前,宋某、朱某等人拥有的一套房屋被保留。案件立案执行后,法院告知该房屋其他共有人朱某等人先分析房产,但共有人朱某等人与被执行人宋某恶意串通。据此计算,宋某只拿到1%的房产份额,其余99%属于朱某等3名共有人。分割协议经法院确认无效后,上述房地产共有人未以分析房产为由。后来,执行法院判决拍卖该房产,但外人朱某等3人提出异议,认为这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导致拍卖中止。在本案的执行中,行政机关对共同财产的执行没有异议,但对如何处分共同财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财产的其他共有人虽然提出异议,但也可以直接决定共同财产的拍卖等作为宋某和朱某,只要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受到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拍卖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是不正当的。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享有的部分财产之前,应当通过执行听证或者诉讼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否则,程序不到位。我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这种情况下的财产不属于可分割财产。强行分割会损害其使用价值,应当整体处理。从理论上讲,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补偿三种方式。实物分割是指在不损害共有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能够分享应得的部分。所谓价格分割,就是将共有财产出售、拍卖,并将价格分配给共有人的方法。共有财产被一个以上共有人取得的,共有人应当赔偿其他共有人。原则上,这三种方法没有区别。法院在进行股权分置时,只需考虑共有人的利益、共有财产的性质和价格、经济效用和公共利益,作出公正的判决。但三者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不同。对象分割的对象是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价格分割适用于共有财产不可分割的情形。所谓不可分割性,是指共同财产的价值因分割而受到损害的情形。折价补偿法适用于部分共有人愿意取得共有财产的情况。这是民法理论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上述方法同样适用于共有财产的执行。这就要求对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实行实物分割法,对不可分割、可分割的财产实行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法,损害财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财产是宋、朱共有的财产。由于物业建设过程中各种配套设施的单一性,强制实物分割会损害其居住价值,因此应明确划分为不可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整体拍卖,然后执行被执行人的股价。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共同财产是一个特定的东西,不能分割或者不利于其价值,可以折价处理。”。第二,《意见二》提出,房地产应当通过听证或者诉讼先行分割,但不能通过听证或者诉讼进行实物分割。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执行听证的方式对可分割财产进行实物分割,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对不可分割财产进行分割或者补偿。但本案中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不动产,不动产不能通过听证进行实物分割。同样,也没有必要通过引入诉讼来提前分割不动产。房地产价格分割不需要诉讼。只要法院能够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将财产折价,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之间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推定为相等,然后将股份转让给债权人。因此,第二种意见看似合理,实则违背了共有财产分割规则,不可行。第三,通过优先购买权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权益。第二意见的初衷是在执行中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一意见也可以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共有人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共有财产分割后,出售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财产共有的,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人属于一个整体或者一个匹配物,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对此,执行共有财产处分时应严格遵守。至于具体方式,法院可以在拍卖共有财产前三日内,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告知其他共有人。当然,通知应该以可能的通知为基础。这样,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也能得到保护。我们能拍卖共同财产吗?整个问题就是分析具体问题。不同的情况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案。有的可以拍卖,有的不行,希望以上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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