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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能否保留
释义

动产所有权保留的交付可以吗?是的,需要用书面形式。首先,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登记,不需要书面保留;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发生在交付时,因此有必要保留所有权有书面条件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根据这一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标的物是不需要有形承运人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买受人交付了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证书。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三是保留所有权。如果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在买方支付价款之前保留所有权,则应确认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时才转移,而不是从交货时起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出卖人收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不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标的物的追偿作了专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要求收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出卖人要求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收回标的物的;(二)未按照约定完成具体条件的;(3) 出卖、质押标的物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取回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六条规定,买受人支付标的物总价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要求收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第三人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动产所有权保留的交付是一项特殊的协议,因为该事项可能威胁动产转让的债权,因此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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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9: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