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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房屋共有协议
释义

1、 甲方为下列房屋的共有人,占产权份额的%。
    

乙方为下列房屋的共有人,占产权份额的%。
    

丙方为下列房屋的共有人,占产权份额的1%。
    

甲、乙、丙三方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为保持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甲、乙、丙三方签订如下共有协议,共同遵守。一般原则1.1。对于共有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内部关系上,共有人享有债权,按照其份额承担债务。共同所有人清偿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同所有人要求赔偿。
    

1.2。产权人可以就共有房屋的有关事项发出要约邀请。但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经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含股数,下同)的共有人同意,方可签订和执行。
    

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即使有不同意见的股东也应根据绝大多数股东的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或者协助的,应当按照其他业主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给予补偿。
    

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不同意的,即使有不同意见的共有人也应当按照绝大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或者协助的,应当按照其他业主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给予补偿。
    

1.3。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负担,按各产权人的分担比例承担。二是关于管理事务的执行人,各方一致推荐房屋共同事务的执行人,并按照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
    

2.2管理执行人为共同利益所发生的费用,按产权份额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理应向所有业主提供相应的账单和账目记录。
    

2.3。房屋联合办公室产生的信息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管,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业主提供复印件。
    

2.4。一般来说,管理执行人负责召集和记录所有业主需要讨论和决定的房屋共同问题。
    

2.5。管理执行人的报酬,由全体财产所有人讨论,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后执行。
    

2.6。管理执行人以管理执行人的名义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存放全部房屋收入(包括租金、定金、销售款、民事赔偿金等)的专用账户。(3) 房屋租赁,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的,由全体共有人签订租赁合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和协助的,应当赔偿其他业主所能预期的最大利益,包括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所能获得的租金收入。
    

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份被共有人反对,则所有共有人不得签署租赁合同。有不同意见的业主坚持签订、履行租赁合同的,从中取得的利益仍属于全体业主。如果其他业主可以预期利益损失,上述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仍应赔偿。
    

3.1租赁合同的定金、租金及其他收入由承租人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或由管理执行人收取后存入专用账户。
    

3.3存入特别账户的存款不得分配。
    

3.4。管理执行人应在2天内将存入专用账户的租金转账,并将应付给每位业主的份额转入每位业主保留的银行账户:
    

属于管理执行人的份额也应转出,确保专户资金属于国家所有人共享。四是保持房屋的占用和使用空置。部分共有人要占有的,应当征得占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并按照市场价格按份额比例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租金。未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占有的,按照市场价格的二倍按份额比例赔偿其他共有人。在产权份额的转让上,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产权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持良好的共有关系。
    

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种交易条件:1。相同的价格;2。税负方式相同。可以在天内付清的付款方式。
    

5.2如果共有人转让产权份额,本协议应视为股权转让的附件,受让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否则转让人不得转让。转让人坚持转让,给其他产权人造成纠纷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转让人应当自收到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转让人逾期未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购买权。
    

5.4。有两个以上(含人数)的所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所有人应当协商下列方式:
    

1。共同转让,转让比例由双方约定;
    

2。一方以抽签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退出;
    

3。通过竞价决定一方的优先权,价格最高的一方将获得另一方的退出权。
    

4。其他可以操作并达成协议的方式。如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所有人未能在10天内向转让人提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协议,转让人有权决定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给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所有人之一,而无需另行通知其他所有人。6关于分工和生产分析6.1。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生产分析)。
    

6.2。业主要求分割的,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分割请求书面通知其他业主。其他业主不愿意分割的,应当在30日内与分割申请人协商,转让分割申请人的产权份额。
    

各方在30日内就分割请求人的财产权份额的转让达成书面协议的,应当执行该份额的转让意见,终止分割分析程序。
    

如果双方未能在30天内就分割请求人的产权份额转让达成书面协议,分割和分析程序应继续进行。1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并发出售房邀请。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经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决定拍卖底价,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由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进行公开拍卖。
    

6.4。自分割请求人书面通知其他产权人请求分割之日起日内,经上述分割、财产分析程序处理仍不能处分的,分割请求人有权提起分割、财产分析诉讼,请求法院拍卖该房屋,分割拍卖所得。
    

6.5。全体业主按产权份额承担物业分割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中介佣金、拍卖公司手续费、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执行程序评估费、拍卖费)等。每位业主的有效书面通知如下:
    

甲方:短信号码: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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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