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律师事务所保管 |
释义 |
1、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去律师事务所,但还需要去存管处。我国学术界对存款权的确定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存款权应为有关主管机关;二是人民法院;三是公证机关;四是银行等部门。判断某种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必要的唯一标准,就是它是否对社会生活有必要,能否有效地调整某种社会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存款制度的建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1。存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发挥债权立法的整体功能。存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诉讼来源,减少诉讼。存款制度的建立,对于以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民事领域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意义。存款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第四,代管概念是指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合同标的物不能交付债权人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代管机关清偿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是保管人,债权人是保管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保管人,国家设立和保管的机关是保管人。 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能够及时解决债务关系,避免了新债务迟延履行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一)债权人无合理理由拒不接受;(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多人主张同一债权时,债权人一时不能确定,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 以上是小编带来的“押金”相关法律知识的说明律师网. 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小编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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