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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法》如何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
释义

1、 《物权法》对遗失物的归属有何规定?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法律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的财产。遗失物转让归他人所有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将原财产返还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动产上的原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转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拾得的遗失物应当返还债权人。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通知权利人及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出通知及时领取。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向有关部门交付遗失物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方可领取。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必需的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发现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赔偿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的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出求偿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寻找漂流物、埋藏物、隐匿物,参照寻找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主财产转让的,附属财产应当与主财产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定孳息。二是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客体。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遗失物不能作为侵占罪的客体。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忘物也包括遗失物,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没有本质区别,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客体。笔者认为,遗失物可以作为侵占罪的客体,理由如下:
    

1。遗忘财产与遗失财产的区分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区分遗忘物和遗失物,而是以“遗失物”来概括。《民法通则》第79条没有区分遗忘财产和遗失财产,而是统称为“遗失财产”。遗忘的财产和遗失的财产没有本质的区别。财产与所有权人分离后被占有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遗忘和失落只是这个过程中连续的两个阶段。在这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点,二者脱节。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我国民法没有取得时效制度,无论财产与所有权人分离多久,所有权人都没有丧失所有权。对此,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加以区分。(2) 遗忘物离开失主的时间短,遗失物离开失主的时间长;(3)遗忘物不是失主控制的,遗失物是失主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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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