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主是否仍然拥有失物的所有权 |
释义 |
1、 失主仍然拥有失物的所有权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在两年内追回遗失的财产。遗失物转让归他人所有的,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请求将原财产返还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债权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二是查清失物处理规则。发现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中间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失物所有人发布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不得返还。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同时及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发出通知,及时查找。自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要妥善保管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绝返还遗失物的,视为侵权行为。中间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4遗失物被他人转让占有的,债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财产;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取得遗失物的,债权人要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支付的费用。付款后,债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三是拾得遗失物行为的界定。发现是指知道物体在哪里,而占有实际上是控制物体的能力。发现和占有都找不到。需要注意的是,捡东西不一定由捡东西的人在身体上控制,而是由一般的社会观念来控制。拾起遗失的财产是一种事实行为。拾得失物的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不是问题。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成为中间人。接送的行为通常是无故的管理行为。诚实拾荒者为他人利益管理的行为,构成无故管理行为;不诚实拾荒者为自己利益管理的行为,或者为财产无主管理的行为,不构成无故管理行为。法律与无故管理有许多不同之处,无故管理只能适用。 接送行为应当合法,不得违法。找到遗失物的人必须是持有遗失物的人,但找到遗失物的行为也可以指示他人去做,而发出指示的人就是找到遗失物的人。拾得行为是占有人或者占有人所为,属于占有人辅助关系范围的,其所属机关应当为拾得人,但与所属机关的指示无关的,为个别行为,行为人为拾得人。同时,发现物有多人占有的,其他人为共同发现人。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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