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留所有权条款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人与对方当事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其提前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但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只有当当事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后,财产才能转移,这是一项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但是,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是指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或者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之前,根据买卖合同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买受人。这不是为了履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义务,而是为了满足买受人对标的物直接占有和提前使用的需要,特别是对标的物的转移和再加工。因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债权担保,对世界没有影响,但所有权保留表明买受人在经济上享有实质所有权,出卖人在法律上享有所有权,而标的物的处分受平衡买卖双方利益需要的限制,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所有权保留担保。首先,建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价款的权利的实现,维护出卖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与他人交易的风险。根据所有权保留制度,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内支付价款的,出卖人有权收回已交付买受人的标的物;买受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出卖人有权主张买受人之间的买卖第三人以买受人无权处分标的物为由无效,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买受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出卖人有权收回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由此可见,设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卖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为此,出卖人认为取回标的物不利于自己的,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但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第二,所有权保留买卖又称附条件买卖,附条件买卖是物权行为。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在买受人按约定完成付款条件后,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否则所有权不转移,仍归出卖人所有。因此,在理论上,也叫有条件销售。而这里所说的附条件是一种物权行为,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只同意对标的物附停止条件。买受人未按约定完成支付条件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处于停止状态,仍归原所有权人即出卖人所有。因此,即使买受人未能完成支付条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买受人作为债务人仍有支付标的物价款的义务。认为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标的物价款的,出卖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不能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不具备为由拒绝出卖人的请求。第三,所有权保留是出卖人实现债权的权利,不是买受人退货或者拒付的理由。本文研究的是所有权保留出售的法律性质,它既具有上述所有权附条件转让的法律性质,又具有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根据前者的法律性质,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不具备条件时不转移,即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价款;根据后者的法律性质,出卖人对出卖人出售的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出卖人享有担保权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后,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取得标的物的权利。因此,无论所有权属于何种法律性质,保留所有权都是出卖人为实现债权而行使的权利,而不是买受人要求返还或者不支付约定价款而不支付价款的理由,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所有权保留是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收回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不能由此推断:只要不按约定支付价款,就有权要求将其占有的标的物返还出卖人,不再承担支付价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这种“反推”的确立在理论上乃至实践中得到承认,将从根本上违背所有权保留买卖立法的宗旨,必然导致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空白。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