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法》中保证金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担保法》中保证金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可分为人民担保、实物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和货币担保,即存款。定金既可用于销售合同,也可用于其他已付合同。 按支付目的,保证金可分为合同保证金、凭证保证金、违约保证金和合同保证金。合同定金是指作为订立合同的重要条件的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收到定金的另一方可以没收的定金;合同保证金是指保证合同正式订立的保证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具有保兑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双重性质。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退还或者作为付款的一部分。因为设立定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履行,定金的意义就会丧失。因此,合同完成后,定金应退还。如果定金与付款的种类相同,则可以视为付款的一部分。因给付定金的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约定了定金,守约一方可以直接将定金作为损害赔偿金,而不必对另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此外,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守约方不能再向支付定金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因定金收受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收受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已经占有守约方的定金,当定金支付人违约时,定金可以作为定金接受人的预定损害赔偿金,当然,也可以作为定金收受人违约时对定金支付人的预定损害赔偿额。因此,存款接受人应当将原收到的存款全额退还付款人。总之,存款接受人作为违约方,不仅要向存款支付人赔偿相同数额的损失,还要将存款返还给存款支付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收受人应当退还定金。如果双方无过错不能履行主合同,双方都应免除责任,因此不存在损害赔偿的问题。而且,由于原合同已经解除,给付款人的定金将失去支付的理由,定金收受人应当返还。保险法中的定金是指合同负责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支付定金的一方不能要求返还定金。以上是《担保法》关于保证金性质和内容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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