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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当事人在一般保证诉讼中
释义

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一般担保人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共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只有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保证保险是指当原告、被告请求法院采取某种诉讼行为(如诉讼)时,法院通常要求请求方提供某种诉讼保证的保险(如扣留、查封、冻结部分财产等),可能损害对方利益的。诉讼担保保险适用于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提供的担保。诉讼担保保险可分为:[1]
    

①保释担保保险,包括被保释人在指定时间未出庭并被法院没收的罚款,由保险人支付。
    

②上诉保证保险包括:如果上诉人不上诉,原诉讼和上诉的所有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保险人应支付。(3) 扣押保证保险:原告在胜诉后请求法院扣押被告的一定财产以保证赔偿时,法院请求在原告败诉时,为保险人赔偿被告暂时扣押财产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原告请求法院裁定阻止被告采取某种行为(如将约定出售给原告的产品出售给他人)时,必须向法院提供此种担保,使保险人能够赔偿被告因强制令而遭受的不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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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