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款有效性的主要方面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退还或者作为付款的一部分。合同履行完毕,押金退还。如果定金与付款的种类相同,则可以视为付款的一部分。二是因给付定金的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给付定金的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定金,守约方可直接将定金作为损害赔偿金。订约方不能再向支付定金的一方要求赔偿。第三,合同可以归责于定金收受人而不能履行的,定金收受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人不仅要赔偿付款人同等数额的损失,还要将定金返还付款人,因此作为违约方的定金收受人应当返还定金。定金的最高限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的20%。存款金额不应过低或过高。定金数额过低,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但定金数额过高,可能使合同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超过其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定金合同约定的金额超过主合同标的物20%的,定金合同约定的金额可以减为主合同标的物的20%,该定金合同不应视为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书面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一条是强制性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无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无效。有些病例也被视为无效。笔者认为,无书面形式的存款合同不一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生效的强制性规定。《担保法》第九十条的目的是明确定金的性质和效力,避免双方因空谈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该条规定,书面交存的目的不是使交存生效。它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交易、抵押、法人合并、分立的登记程序,没有登记就不能生效。另一方面,《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定金的实际交付,合同是一个实际合同。签订书面定金合同后,即使不支付定金,也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书面存款合同不可执行。它进一步解释说,《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定金应当书面约定,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这不是强制规定效力。(2) 定金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订立合同,当事人不订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一例外应适用于所有债权合同。存款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是债权合同,适用于本条。(3) 行为自由是私法自治的主要内容。民法一般以行为自由为原则,以强制行为为例外。民法对重要行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全证据,促进当事人谨慎行事。在定金合同中,双方达成协议并支付定金。支付定金的行为足以促使当事人慎重考虑其行为的后果,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这样做。定金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定金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只要双方就定金交付的事实和性质达成一致,定金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以上是本书编辑总结的有关接受定金效力的相关知识律师网. 本文有相关介绍。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还有疑问不明白,欢迎您到本网站咨询律师。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到本网站咨询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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