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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担保人的资格
释义

1、 担保合同主体是指在担保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通常是指主要债权人和保证人。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有效成立。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是不同的。当然,同一份合同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有时是不同的。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由于其在主债务中的地位和地位,是保证债务中的纯受益人,因此无需对其资格加以更多的限制。担保人是担保合同中唯一承担义务的人,其资格和能力关系到担保合同的履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关于保证人的资格问题,有三种观点:一是作为一个合格的保证人,它只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担保法》第十条:“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第二种观点是以《担保法》第七条为依据的(唐晓华:《担保法最新规定解释》、《人民法院判例汇编》)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4页)。)《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第三种观点以民事行为能力和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但同时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林辉:《担保法解释与适用》,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102页;邹林常民:《债务担保的方式与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在我们看来,?
    

1。担保人作为担保合同的当事人,首先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担任担保人。由于担保合同是单一合同,担保人只承担担保义务,不享有担保权。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订立保证合同的资格。有人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签订担保合同。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同意。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可取。因为法定代理人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而不是保证人的利益。因此,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债务,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应当代为签订担保合同。法定代理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担保的,该担保无效。法定代理人给债权人或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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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