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保证人制度的重构 |
释义 |
刑事诉讼担保人制度的重构彭建明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担保人制度在担保人的数量、条件、资格审查、自首、履行义务程序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在完善保证人制度本身,保障刑事诉讼法目的实现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本文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现行担保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重构我国担保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中保释证人制度的限度重构 保释证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措施。保证人担保是保释证人的担保方式之一,也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对保释证人的运作和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如果这一制度完善的话,应该加以完善,它可以促进取保候审的运用,进而达到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因此,本文对担保人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此外,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条例和司法解释对保证人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现行担保人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1)理论内容。保证人的条件是:(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三)有政治权利和不受限制的人身自由;(四)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保证人的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履行下列义务: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被传唤时及时到场;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和其他人在一起。(2) 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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