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的义务 |
释义 |
(1) 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担保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案情,《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三条认为,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的,保证人串通被告人协助逃逸,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藏匿地的,对保证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以担保前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索赔额为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认定被担保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保释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不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担保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检察机关刑事起诉规则由违反第五十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缴纳。收缴押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悔罪、补交押金、给予保证人或者观察住所、给予保证。逮捕。 押金的再支付程序适用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应当累计取保候审时间。《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二)被担保人可能或者已经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被担保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担保人未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担保人作出罚款决定,对担保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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